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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教系列 | 投资理财不受骗,查清资质是关键

发布:泰中合投资更新时间:2023年05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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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募基金基础小知识Q&A

 
Q1: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遵循的原则?
A1: 从事私募基金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原则,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。
 
Q2: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?
A2: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,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,持续报送相关信息。
 
Q3: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效力?
A3: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“协会”)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、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,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,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作出保证。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、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,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,自主判断投资价值,自行承担投资风险。
 
Q4: 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?
A4: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,主营业务清晰,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,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。
 
Q5: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能否超过一家?
A5: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、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,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。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,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者免除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
 
规则依据: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》

 
 
投资风险典型案例
 
某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被严惩
 
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,之后,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“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;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;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,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-5倍,国外是10倍;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、包装、挂牌上市、出售”等虚假信息,以投资理财为名,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截至案发,涉案金额高达12.78亿元,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。 
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,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,出具虚假验资报告,进行工商注册;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,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;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,捏造事实,欺骗社会公众;承诺高额固定回报,月息6%至10%不等;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,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。
目前,该案已处置完毕。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虚报注册资本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;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共处罚金324万元。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。
针对当前与非法私募基金活动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、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,我们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时,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、募集资金、投资运作等是否符合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,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,谨慎投资,防患于未然。
 
来源: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211/c1452136/content.shtml